山西省武术协会 团体会员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武术协会
团体会员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3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时代山西省武术协会团体会员组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山西省武术协会规章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西省武术协会属地管理的各地市武术协会和在省武协登记注册的武馆、武校、武术俱乐部、大中专院校武术协会、农村企事业单位武术组织、街办社区武术组织、武术活动站点等团体会员组织。
第三条 山西省武术协会负责对各地市武术协会和在省武协登记注册的上述群众武术组织(团体会员)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的具体实施,及有关传统武术教练、裁判员、段位制考评员等武术活动的审批事项。
第四条 各地市武术协会和在省武协登记注册的团体会员组织应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及属地管理的体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服从省武协的业务管理和指导。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及《中国武术发展五年规划》、《中国武术段位制十年规划》等党和国家的体育武术文件精神,围绕各自的章程开展群众性武术健身活动,弘扬中华武术文化、普及推广武术运动项目,传承和发扬传统武术优秀的瑰宝,推动我省全民健身事业积极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
第五条 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武术事业,热心公益活动,政治素质好,具有一定的领导驾驭能力,社会影响力和资源整合能力,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团体会员单位组织领导机构的人员组成,应有较高的整体素质。
第二章 团体会员注册适用范围
第六条 凡承认山西省武术协会章程,热爱武术运动,自愿接受本协会管理且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我省武术馆校,武术固定活动站点,大专院校武术协会,中小学武术组织,农村、企业、机关、社区等合规合法武术组织均可提出申请并交验有关资料,经本协会主席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实际考察后,可成为省武术协会注册的团体员。
第七条 团体会员单位须提交:①申请书;②本组织章程;③组织机构成员名单及成员简况;④所属单位(所属地武协、行政、事业、企业、学校、农村、社区等)盖章。
第三章 团体会员单位的权利
第八条 在协会内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有参加全国、省内外各类合规合法的比赛活动和被本协会选派参加武术活动的权利。
第十条 有优先获得武术技术指导交流和享有协会资源的权利。
第十一条 对本协会的工作享有监督权和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有申请退会的权利。办理了退会的会员,两年内不得重新入会。
第四章 会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 承认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认真遵守武术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倡导武德,遵纪守法。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单位取名不得冠以“中国”、“中华”等字样。成员必须在50人以上。
第十五条 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培训、讲座、比赛、段位制考核评审(初级段位制由各地市武协二级评审点举办)等活动,并承担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协会各单位会员之间互相支持,团结协作,不得做出有损于本协会和其他会员的言论和行为。
第十七条 按时交纳会费。团体会员单位有义务优惠或
免费提供自己的训练场地,为协会组织的训练、培训、考段和竞赛等活动提供支持。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武术活动,并带领更多的群众参加武术运动,为促进全民健身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宣传中华武术文化做出奉献。坚持日常开展武术活动。
第十九条 在各种活动中,要将安全放在第一位,一切安全责任自负,包括日常训练、外出比赛、表演、交流参观等活动及活动前后交通、防病防暑防冻、对外交涉等安全问题,均由各团体会员单位自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不得从事封建迷信和伪科学及有违社会文明的任何活动。
第二十一条 重大活动应提前向所属地武术协会提出书面报告,并上报经省武协批准同意(如涉外武术教学,接待外事武术活动,出省参赛,人数规模在50人以上的比赛、表演等)。报告中要写明时间、地点、主题内容、活动程序、费用、资金来源、参与单位、参加人数、主要负责人等,书面安全责任承诺书。必要时协会要向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体育局、山西省体育总会请示报告,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第二十三条 每年要向协会递交年度计划、工作总结。
第二十四条 团体会员单位为民间非盈利性质的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在日常管理和活动中向习武群众收取费用要合理,不得借武术之名肆意敛财。即管好人又管好钱,收入要来之于民用之于民,用于自身建设和武术发展。
第五章 会员期限及会费
第二十五条 团体会员单位注册有效期为两年,每次注册时须交纳两年的会费。特殊困难的团体会员单位可写出书面申
请,注明困难原因并提交相关证据,经本协会审察后予以减免。
第二十六条 会员注册到期后,对符合个人会员资格的经审核后自动续期;对不符合的将予以注销。有特殊情况的可写
出书面情况,经协会会审核后视情确定。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开展活动较好、做出显著贡献的团体会员单位,经推荐和评选,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将作以下处罚:
(一)通报、批评、警告;
(二)清理整顿或停止单位会员资格:
(三)撤销或取缔省武协团体会员单位资格;
(四)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